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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2018年3月26日 21:02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开政公〔2018〕10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2018年2月13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截至2018年3月15日止,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70份,涉及被征收人345户。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1.要求调整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比例。

  2.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

  3.要求解决临时过渡用房。

  4.要求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土地价值。

  5.要求产权调换房屋电梯公用面积不计算房屋价值。

  6.要求架空层、储藏室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7.要求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异地迁建,或者参照其他小区单幢房屋价格补偿。

  8.要求减免产权调换房屋物业管理费。

  9.要求在签约前公开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及面积。

  10.要求复核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11.其他要求。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说明如下:

  1.对要求调整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比例的说明。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2.对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的说明。

  考虑当前住宅房屋租赁费用等因素,现将《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调整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由原标准600元/月调整为900元/月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大于部分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由每月10元/平方米调整为每月15元/平方米。

  3.对要求解决临时过渡用房的说明。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有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临时过渡用房。

  4.对要求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土地价值的说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土地问题,按实事求是原则经调查确认后给予处置。

  5.对要求产权调换房屋电梯公用面积不计算房屋价值的说明。

  根据《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配有电梯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扣除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产权人房产面积。

  6.对要求架空层、储藏室面积予以产权调换的说明。

  根据《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7.对国有土地上自建房要求异地迁建,或者参照其他小区单幢房屋价格补偿的说明。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8.对要求减免产权调换房屋物业管理费的说明。

  该要求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内容。

  9.对要求在签约前公开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及面积的说明。

  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的建设方案正在设计中,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及面积将在建设方案确定后及时公布。

  10.对要求复核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说明。

  《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房屋登记面积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合法建筑进行房产测绘,并经调查、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11.对其他要求的说明。

  对申请保障住房、高龄离休老干部要求优先现房安置、子女就学等其他要求,按其他相关政策处理,不属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内容。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公众意见,现对有关条文内容和部分文字及表述进行修改。

  1.《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修改为:“四、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

  2.《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六)项修改为: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国有自建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6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1:1.2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1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900元/月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大于部分临时安置费补偿按每月15元/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6日

来源:   作者:   编辑: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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