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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纪 | 违规向企业摊派费用违反群众纪律

2020年6月9日 15:53

  【典型案例】

  2013年8月至2018年2月,陈贵春担任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北固派出所所长。期间,陈贵春多次利用带队开展检查、处理纠纷、维持秩序、办理暂住证等时机,向北固派出所辖区内的运输、投资、药业、电子、职教等领域的38家企业和单位以报销车辆维修、燃油、电脑维修耗材、宣传广告等方面的费用,并以赞助费、工作经费、劳务费等方式直接摊派,违规索取资金127万余元,有的企业被多次摊派,金额多的超过10万元。陈贵春对索取的这些资金,安排所内干警进行账外保管,形成“小金库”,用于支付北固派出所办公室维修、车辆运行、购置办公用品、生活费和干警补贴等开销。陈贵春向企业摊派费用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受害企业众多,性质极其恶劣,不仅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公信力,损害了营商环境。陈贵春还因存在其它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纪法链接

  像陈贵春这样,个别党员干部为了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利用职权或业务联系,肆意向所辖企业强行摊派不该由其承担的费用,或以“搭车”收费、强行要求赞助等方式增加企业负担,是典型的违规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违规收费、乱摊派名目繁多,层出不穷,不堪重负的不只有企业。有的基层党员干部违规向群众摊派修路款、公厕等基建费用。例如,黑龙江省肇州县二井镇光荣村在县有关部门和镇财政所已经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下,又向部分村民摊派打井费、修路款合计8万元。2016年6月,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孟庆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的人将“黑手”伸向学生。例如,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原党委书记耿金岭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向学生收取“薄本杂费”,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还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自身职权或工作关系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吃喝费用。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原厅长马清贵在北京个人用餐消费1.73万元,由下属公司支付。

  这些行为的实质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不仅严重违规违纪,加重下属单位、群众和企业负担,还会助长大吃大喝、滥发奖金等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从严查处。

来源: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郑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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